采矿业

 

乌兹别克斯坦

 

1. 贵国的采矿业性质和重要性是什么?主要开采哪些矿产?哪些地区最为活跃?

 

乌兹别克斯坦的采矿业是该国经济中最重要、最具战略意义的部门之一。乌兹别克斯坦是世界十大黄金(第十大)和铀(第五大)生产国之一。此外,乌兹别克斯坦还生产铜、银、煤、磷酸盐、钼、钾肥、钨、铅、锌等矿产。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业和地质部发布的《2023年年度报告》,最重要、最活跃、最具战略意义的矿区包括:

 

纳沃伊矿业冶金联合企业(NMMC——2023年,其产量就达到67万亿苏姆(约合55亿美元),同比增长103.8%。该公司生产了91.3吨黄金和20.4吨白银。

 

阿尔马雷克矿业冶金联合企业(MMC)生产了价值31万亿苏姆(约合25亿美元)的工业产品,其中包括14.85万吨铜、17.4吨伴生金、16.1万吨白银和785吨钼。纳沃尤兰国营企业(NMP)生产了价值6.7万亿苏姆(约合6亿美元)的工业产品。铀精矿产量较2022年增长了11%

 

乌兹别克冶金联合企业(Uzmetkombinat)生产了价值9.2万亿苏姆(约合10.285亿吨)的工业产品,其中包括78.01万吨轧制金属制品,其中钢球24.8万吨。

 

 

2. 规范采矿业的主要法律有哪些?负责执行这些法律的主要监管机构有哪些?过去一年中是否有任何重大修订?

 

乌兹别克斯坦的采矿业主要受《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例如《许可证、许可和通知程序法》和《税法》。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条,负责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政策的机构包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业和地质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能源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业和地质部下属的矿业和地质领域监管局。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业和地质部下属的国家机构矿产资源利用中心

 

20241031日通过的新《矿产资源法》于202522日生效,并引入了重大变革。

 

3. 矿业采用何种分类系统来报告矿产资源和矿产储量? (该体系与公认的国际体系(例如加拿大CIM标准、澳大利亚JORC规范和南非SAMREC规范)相比如何?)

 

直到最近,旧的分类体系一直被用于报告矿产资源和矿产服务。然而,2019年,乌兹别克斯坦开始逐步过渡到JORC体系,所有矿床均根据国际公认的《勘探结果、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报告规范》(JORC规范)标准重新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机构于2019年率先开始使用JORC体系。随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规定,自2020年起,必须按照JORC规范实施勘探结果报告编制和矿产储量审批的国际标准,并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业和地质部合格专家进行培训和认证。在乌兹别克斯坦,该项目将由领先的外国专家、咨询公司和专家参与实施。

 

2019年初以来,阿尔马雷克矿业冶金股份公司(Almalyk Mining and Metallurgical Company JSC)一直与SRK咨询公司(英国)合作,共同实施三个项目:阿尔马雷克项目、安格伦项目和汉迪扎项目。SRK咨询公司是该领域全球最受尊敬的公司之一。阿尔马雷克项目包括对奥利伊齐约油田进行重新评估。

 

在此期间,我们开展了大量工作,根据JORC规范的国际分类标准转换这些油田的储量及其增长情况。我们进行了为期两年的分析,从历史地质数据开始,一直到今天,涵盖了大约一百年的时间:从20世纪30年代至今。我们分析了2008口所谓的历史井,总长度超过66.7万米。自2019年以来,这里已经钻探了470多口新井,总长度超过……共钻探了20.6万米,采集了约11.4万个样品,并在符合现代国际标准的独立国际实验室进行了分析。钻探计划取得了成功。

 

4. 在贵辖区内,国家对矿产权利的控制程度如何?这些权利可以授予私人吗?私人对地下矿产的所有权程度如何?是否存在大片区域的采矿权由私人持有或由地表权持有者所有?在这些区域,第三方获得矿产权利是否有单独的法律制度或程序?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九条,国家在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履行以下职能:

 

促进和规范采矿业投资,组织矿产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矿产开采,开发其他矿产资源,规范矿产资源利用;

 

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合法性、公开性、透明性、公正性和环境安全,并监督矿产资源的利用。矿产资源管理和常规管理。公布数据,并在投资项目中落实社会保障;

 

确保遵守已颁发许可证规定的矿产资源使用条件,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和保护实行国家监管,并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行为。

 

 

就此而言,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矿产资源及其中所含的一切天然矿产均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有财产,须合理利用,并受国家保护。此项所有权不受任何人对土地和水资源的任何权利或财产的影响。矿产资源地块不得出售、赠与、继承、抵押、质押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国家有权颁发矿产资源地块使用许可证,包括用于矿产地质勘探、地质研究和开采。

 

此外,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七条,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的所有权可以转让,包括出售、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按照既定程序开采的矿产的所有权归有权使用矿产资源地块的个人和法人所有。非法开采的矿产的所有权归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所有。

 

5. 哪些信息和数据可供希望从事勘探和其他采矿活动的私人机构公开获取?

 

首先,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6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利用中心确保公众能够获取关键信息。这包括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的颁发数据,以及此类许可证的转让、续期、暂停、终止和注销信息。此外,还公开了为减轻矿产资源利用后果而采取的措施信息,包括提供的担保形式和金额、担保有效期以及颁发许可证的机构。同时,还公开了矿产资源使用者的年度支出数据、采购的商品、工程和服务中本地成分的比例,以及用于当地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和当地居民社会经济发展的资金分配情况。此外,由矿产资源利用中心管理的国家矿产资源基金作为地质数据的集中存储库。它涵盖已开发和未开发的地下矿区以及人工矿藏,并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以国家地下矿产地籍、国家监测和统计报告的形式进行记录。该基金是全国统一地下矿产利用和保护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矿产地籍数据库整合了所有关于潜在、在产和已停产矿产开采点的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和其他相关数据。它还整合了与地下矿产使用权相关的国家监测信息、资源平衡、地图资料和经济指标。历史数据也得到保存,以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可访问性。另一个重要来源是由矿业和地质部管理的原始地质信息登记册。它作为一个搜索引擎,存储着在地下矿产勘探过程中获得的原始地质数据。该登记册包含来自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的地质数据,并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2条的规定,补充了地质数据持有者提供的信息。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3条,如果国家资助的研究获得的地质信息属于国家所有,而从矿产资源使用者处获得的地质信息仍归其所有,则该法规定,此类私人数据在以报告形式提交矿产资源利用中心后,将移交给国家永久占有和使用。

 

然而,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6条,根据国家项目或许可证到期而获得的地质数据,在必要时,在保密保证的前提下,将公开提供。

 

此外,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6条的规定,国家矿产资源基金的详细地质数据可用于拍卖、招标或根据总统令或政府令授予权利。此类数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出售,前提是该数据是通过国家资助的研究获得的,不受保密义务的约束,并且是根据保密协议提供的。

 

此外,根据 2022 3 25 日第 133 号决议第 9 段,底土地块使用标准条款也已发布在底土利用中心的官方网站上。

 

6. 个人可以获得哪些矿产开采权?如何获得这些权利(例如,先到先得;酌情授予或竞标)?持有者有哪些义务?如果颁发的是勘探或地质调查许可证,这种所有权是否自动或优先授予获得采矿许可证或更高级别所有权的权利?将采矿许可证转换为采矿许可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第133号决议第2章,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目的如下:

 

地质调查;

 

矿产开采;

 

使用人造矿物衍生物;

 

将地下资源用于建造和运营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

 

创建受保护的地质遗址;

 

采集稀有矿物原料、古生物遗骸和其他地质标本。

 

矿产开采权是根据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授予的。通常情况下,上述每种矿产资源利用类型都会单独颁发许可证。虽然监管机构使用许可证一词,但其含义和用途与许可(以下简称许可证或执照)相同。

 

根据第133号决议第2章第7条,许可证的颁发依据拍卖、招标或申请人申请的审查结果,并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法人实体之间直接协商)。根据第133号决议第3章第28条,获得许可证所需条件清单已公布在矿产资源利用中心的官方网站上。但是,根据矿产资源利用类型的不同,许可证可能还包含其他义务。

 

所需文件和许可证颁发程序取决于申请方式和开采土壤的预期用途。

 

7. 矿产开采许可证的延期和转让程序是什么? (请描述勘探、勘测、开采和生产许可​​证的续期和转让权,以及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许可证转让或许可证持有人或其母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是否需要政府同意?矿产权利或采矿业务的转让需要哪些通知、申请或批准?)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10条,矿产资源使用者可在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向矿产资源利用中心提交正式申请,申请续期。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交所需文件,包括填写完整的矿产资源利用中心制定的申请表。对于勘探许可证,续期申请还必须注明原许可证中规定的地籍区块数量减少50%,并附上标明保留区域和放弃区域的详细地图。

 

对于固体矿产或碳氢化合物的作业许可证,续期申请必须包含证明项目关键参数持续有效的证据、已完成或计划开展的工作均符合已批准的工作计划的确认信息,以及过往作业的证据。具体而言,采矿作业必须在过去十年中至少开展过两年,碳氢化合物生产活动必须在过去十年中至少开展过八年。此外,还必须提供更新后的开发计划(如适用)、初步的退役或关闭计划以及预计的最低支出预算。

 

地下资源利用中心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续期申请的批准或拒绝结果。如果许可证在此期间到期,则自动延期至审查完成。续期将按照一般许可程序颁发新许可证。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延期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申请的延期期限违反了法律的特定规定;

 

申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未满足续期所需的法律或技术要求;或者

 

存在未纠正的严重违反许可条款的行为。如果拒绝转让,许可仍然有效,直至其原有效期届满。

 

《矿产资源法》第111条规定了矿产资源使用许可的转让。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其在许可项下的勘探或开采权,包括将其用作担保,但受让人承诺遵守所有许可条款。但是,通过拍卖获得的许可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何拟议的权利转让、许可持有人或其受益人控制权变更,或将许可权用作担保或其他抵押之前,许可持有人必须至少提前30天向矿产资源使用中心提供有关交易对手(例如,受让人、新的控制实体或抵押权人)的详细信息。此提交必须符合初始许可申请的要求。中心有20个工作日批准或拒绝拟议的转让。批准的前提是核实接收方未被法律禁止持有此类许可证,且具备必要的财务和技术能力。一旦获得批准,许可证将按照首次颁发许可证的程序重新颁发。

 

如果将矿权抵押给缺乏履行许可证义务技术能力的金融机构,矿产资源利用中心必须确保抵押方是一家稳定的金融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方只有在具备必要的财务和技术资质的情况下才能接受被许可人的权利。如果抵押方指定代理人行使执行权,该代理人也必须按照相同的规定获得批准。重新颁发的许可证必须注明经批准的质权人或其他担保方的名称。经批准后,新的被许可人继承许可证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包括勘探许可证项下获得作业许可证的专属权利。原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此终止。

 

8. 矿权的典型期限是多久?是否需要在一定年限后将部分矿权转让给政府?(矿权是否可以延期或续期?在什么条件下?政府是否可以提前撤销或取消矿权?基于什么理由?)

根据第133号决议第4章,地下资源的使用权授予如下:

 

a) 用于地质勘探——期限最长五年;

 

b) 用于矿物开采和人工矿床利用:

 

首次颁发许可证后——期限十年,并保证后续续期,续期期限将根据矿床或人工矿体的寿命而定,并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矿床或人工矿体开采的期限以可行性研究中规定的期限为准;

 

c) 用于采集稀有石材原料、古生物遗骸和其他地质标本——期限最长两年;

 

d) 将地下空间用于建造和运营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构筑物,包括用于地下储存石油、天然气、凝析油及其他物质和材料,以及用于储存和处置废物——无限期;

 

e) 用于创建受保护的地质特征——无限期。

 

地下空间使用期限在许可证中明确规定,自地下空间使用权许可证签发之日起算。地下空间使用者可向地下空间使用中心申请延长地下空间使用期限,但前提是使用者必须遵守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并完成地下空间的地质勘探;此外,如有必要,也可用于矿床的开采、人工矿化体的开发,或在矿产开采企业进行清算或保护工作。

 

9. 国内当事人可取得的矿产权利与外国当事人可取得的矿产权利在法律或实践上是否存在差异(例如,外国当事人拥有矿产权利是否受到任何限制或禁止?外国当事人是否必须或应当有国内合伙人)?

 

总体而言,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并无区别,外国个人和法人实体可以直接拥有矿产开采权。过去40年来,乌兹别克斯坦凭借其丰富的铀矿和金矿资源,发展出了强大的采矿业。大部分矿藏由两家大型国有矿业公司或其合资企业(纳沃伊矿业冶金联合体 (NMMC) 和阿尔马雷克矿业冶金联合体 (AMMC))开发。因此,实际上,在授予金、银、铜、铀等大型战略矿产的开采权时,这些公司享有优先权。与此同时,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持续寻求并吸引外国投资者,采用创新技术和最佳实践,并与众多西方和亚洲大型企业成功合作,例如B2GoldOrano MiningJOGMECMTACalik Holding

 

10. 从事采矿活动的个人主要采用哪些商业结构(例如,分支机构、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和信托)?

 

《矿产资源法》并未对乌兹别克斯坦采矿活动可使用的商业结构做出任何限制,允许任何形式的法人实体(本地或外国)在乌兹别克斯坦获得矿产开采权。乌兹别克斯坦采矿业最常用的两种商业结构是有限责任公司 (LLC) 和股份公司 (JSC)。此外,《矿产资源法》允许合资企业和外资控股子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形式。

 

11. 从事采矿活动的个人应缴纳哪些税费、特许权使用费和税款?这些税款是基于收入还是利润计算的?

 

《税法》规定,除企业所得税(15%)、增值税(12%)、社会保险税(12%)、消费税和关税、汽油税以及其他强制性税费等一般税项外,矿产资源使用者(包括矿业公司)还需缴纳若干特殊税项,具体如下:

 

矿产资源使用税(黄金 – 7%;白银 – 7%;铜 – 7%;锌 – 7%;铀 – 8%;煤炭 – 4%)根据开采矿产的价值计算,小型企业按季度缴纳,其他类型企业按月缴纳。矿产资源使用税的矿产价值通常根据《税法》第405条的规定,采用报告期内的加权平均售价确定。

 

矿产资源使用者的主要财政义务是矿产资源使用税,该税根据《税法》第448条的规定,按矿产开采量征收,并按开采资源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税率因矿产类型而异。具体而言,矿产资源使用税属于收入税,因为它是按开采矿产的总价值而非净利润征收的。

 

此外,《税法》第451条要求矿产资源使用者为每个许可证区域单独保存记录,以确保计算应税基数的透明度。利润税,例如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公司扣除允许的扣除项后的净利润;然而,采矿业的主要财政负担仍然是收入税。最后,如果采用产品分成协议(PSA)制度,则税收结构可能由协议确定,并与《税法》规定的通用规则有所不同。

 

12. 采矿项目的环境评估和许可流程是什么?通常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必要的许可证?

 

矿产资源使用者在开展活动前必须获得多种类型的环境许可证和许可。将于2025825日生效的《环境鉴定法》规定,矿产资源使用者在为采矿设施建设提供资金前,必须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生态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专门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确认计划开展的活动符合环境要求,并确认矿产资源使用者的环境安全措施能够确保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

 

根据《环境鉴定法》第15条,国家环境专家评估的期限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根据评估事项的复杂程度,经特别授权的国家机构可将期限延长至多三个月。国家环境专家评估的期限也自国家环境专家评估费用全额缴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国家环境专家评估期间将开展以下活动:

 

核实所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

 

分析有关计划和/或拟建或正在进行的经济及其他活动的环境和社会影响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核实生物、化学物质和技术对环境影响评估的有效性;

 

核实与计划和/或拟建或正在进行的经济及其他活动实施后果相关的环境危害等级评估的准确性;

 

确定确保环境安全要求的措施是否充分有效;

 

核实环境标准草案的有效性。

 

根据《环境鉴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发起人)提交以下材料以进行国家环境专家评审:

 

对于拟建设施——环境影响评估材料,包括环境影响报告草案、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于现有设施——环境法规草案,以及根据该设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情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发起人)有权额外提交环境审计材料;

 

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应在国家环境专家评审资金到位之前以及国家环境专家评审可行性研究获得批准之前提交。

 

13. 矿业项目的关闭和复垦流程是什么?需要哪些担保、保证金和其他财务担保?

 

根据第133号决议第9章,经授权机构(即地下资源利用中心或生态、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部,如涉及废弃物处理)申请,法院可限制、暂停或提前终止地下资源的使用权。这些措施基于负责监督地下资源地质勘探、利用和保护的国家机构的调查结果。禁止将地下资源用于与矿产开采无关的用途,例如建造地下结构。

 

另需注意的是,如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地下资源使用规则和条件,使用限制可长达三个月。权利暂停期限最长可达六个月,在此期间,除旨在确保安全和防止损害的措施外,所有工作必须停止。

 

在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允许提前终止矿产使用权,例如未在一年内开始运营、违反实质性条件(例如,未进行场地登记、未遵守环境法规、未达到计划产量、未履行社会和投资义务)、威胁公众健康或环境、屡次未缴纳强制性费用或系统性违规行为。矿产使用权终止后,使用者有义务恢复土地和自然景观以供进一步利用,并开始对矿山及相关基础设施进行保护或清算。

若法人实体清算,则须由特别委员会(或根据《生产分成协议法》设立的管理委员会)确定终止开采的程序。矿权地块将移交至许可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若开采权受到限制或暂停,矿权使用中心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地方当局、生态、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部、税务委员会、矿业、地质和工业安全监察局以及相关法人实体。

 

14. 过去一年,贵辖区内有哪些主要的矿业新闻?其后果如何?贵辖区内矿业的当前趋势和发展情况如何(立法、重大案件、重要交易)?

 

乌兹别克斯坦计划在未来三年内实施76个稀有金属开采和加工项目,总价值达26亿美元。此外,乌兹别克斯坦还计划在钼和钨资源丰富的塔什干和撒马尔罕地区建设科技园区。(https://president.uz/ru/lists/view/7930)

 

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已收购努尔利库姆矿业公司(Nurlikum Mining)的少数股权。该公司是乌兹别克斯坦国有企业纳沃尤兰矿业公司(Navoiyuran)与法国奥拉诺矿业公司(Orano)的合资企业,计划在乌兹别克斯坦南杰格尔迪矿床开采铀矿。该矿床预计可生产铀矿十年以上,年产量峰值可达700吨。该公司还计划进行地质勘探,这将使其资源储量翻一番。 (https://www.gazeta.uz/ru/2025/03/13/itochu/

 

此外,如前所述,新的《环境鉴定法》预计将于2025825日生效(https://lex.uz/docs/7397289)。新法扩展并明确了先前法律的条款,引入了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环境评价的补充机制。它不仅涵盖环境影响评价(EIA),还包括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的环境影响评价(EIA)和战略环境评价(SEA)。它扩大了公众参与机制,包括强制性公众听证会、听证会结果公布以及在决策过程中考虑公民意见。

 

过去几年,政府一直积极吸引外资进入采矿业,预计未来几年外国矿业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市场的业务将显著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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